借用辦法
國立東華大學理工學院能源科技中心潔淨能源場域管理辦法 110.05.17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理工學院行政主管會議修正通過 110.06.16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東華大學理工學院能源科技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所管潔淨能源相關場域之管理及借用,悉依本辦法處理。 第二條 本中心相關場域以教學為優先,申請借用對象如下:
第三條 申請場地借用單位或個人(以下簡稱借用者),應先填具申請書(如附件),經本中心審核同意並通知繳納相關費用,繳納完成後始得借用。有助於學校發展、與招生相關活動或校內課程需求者免收相關費用;若有其他需求者請來函說明。 第四條 經核准借用者,應依規定程序如期繳納場域費用及保證金,其收費標準(詳如附表一),設備現況需現場點交清楚,確認無誤後待借用之場域復原及設備無毀損之情形,將全數退還保證金。 第五條 借用者於辦妥申借手續後,因故放棄借用時,已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;若為天災或不可抗力之事由,以致屆時無法使用,得以書面敘明事由,向本中心申請退還所繳之費用或辦理延期借用。 第六條 為維護場域之安全及管理上之權責,場域現有各項設備,借用者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移動或使用,並應注意維護公物,如設備儀器有損毀或遺失情事,需依造價賠償。 第七條 借用者於借用期間應自行投保保險,若造成的人員傷、亡等一切事項,概由借用者負責,與出租/借機關無涉。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其他相關規定辦理。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工學院行政主管會議通過,並報請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。
附表一 國立東華大學理工學院能源科技中心潔淨能源場域收費標準
瀏覽數
|